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8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智賢
債 務 人 陳凱澄即陳侑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⑵新臺幣伍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十二⑵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