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泰停車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雙方簽章之契約書影本(編號23TCC197乙份)。
㈡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㈢提出廣告費8387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