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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泰停車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泰停車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具雙方簽章之契約書影本(編號23TCC197乙份)。㈡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㈢提出廣告費8387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嗣債權人於民國113年7月2日具狀陳報上開補正事項;查債權人所陳報之存證信函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