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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3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永逸 
債  務  人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顏德新 


債  務  人  顏兆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零參拾捌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仟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代墊費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