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
債 權 人 喬富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俊杰即亞全工程行、何名亞、賴志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何名亞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工程合約書立約人僅為亞全工程行)。
㈡提出匯款0000000元至債務人賴志強帳戶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㈢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