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91號
債 權 人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沛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字母「L」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胡沛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