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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許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㈡爰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所借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9,76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延滯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違約金。茲為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三、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