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5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皓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12,878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與三張發票總合計新臺幣184,241元不相符。)並列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