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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7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紘精密有限公司、梁世琮、張菀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尚紘精密有限公司業於113年5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3449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