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7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謝秋菊
債 務 人 永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妤嘉
債 務 人 陳豊軒即陳家源
陳畇緁
陳茂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捌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八三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肆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②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③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