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67號
債 權 人 陳晉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裕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陳裕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
㈡提出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陳裕升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