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謝天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嘉榮、劉于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嘉榮、劉于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許嘉榮現設籍於彰化縣田尾鄉,另債務人劉于菱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西區三民路遷離,現設籍於彰化縣員林市,此有債務人二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等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