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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4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沈亞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玖佰捌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
    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