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44號
債 權 人 億川鐵工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勝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㈡請求金額112134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