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48號
債 權 人 邱重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棠葳有限公司、張汝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列棠葳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棠葳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