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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鍾屘妹即馬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死亡,其繼承人即令知其情事而未提出異議,其訴訟程序亦屬當然停止,須待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或法院裁定命承受訴訟即停止終竣時起,其不變期間始更始進行。於繼承人依法承受訴訟前,其訴訟程序既當然停止,支付命令自屬未確定(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49期研究專輯第2則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支付命令,係於113年7月9日寄存送達債務人,惟債務人鍾屘妹即馬雷之繼承人於異議期間屆滿前之113年8月6日死亡茲因鍾屘妹之繼承人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亦未裁定命鍾屘妹之繼承人承受程序,則異議之不變期間尚無從更始起算,系爭支付命令尚未確定,上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