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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73號
債  權  人  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現任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及其任相對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資料。」,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