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2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豐巨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宏
人 8樓
債 務 人 陳家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玖仟捌佰
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