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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2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豐巨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宏 
人                      8樓


債  務  人  陳家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玖仟捌佰
      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