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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6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連峯地政士即許光前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光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許光前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被繼承人許光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2年1月2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48,26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3,713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繼承人許光前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死亡,惟其遺產無人繼承,既債務人係許光前之遺產管理人,自應於管理許光前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四、家事公告查詢結果。五、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56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260元
張連峯地政士即許光前之遺管人
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