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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宜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陸怡慧即鄭國成之繼承人等5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均已拋棄繼承,請具狀補陳被繼承人鄭國成之遺產管
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