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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3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弈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陳奕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弈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