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皓澤即陳逸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定有明文,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債務人陳皓澤即陳逸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迄今未補正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