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05號
債 權 人 昀鼎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慶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狀附證物為汽車維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