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06號
債 權 人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凱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中依據聲證1內本票總額為〝新臺幣8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查正確總額應為新臺幣80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