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15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王大貴
陳連福
一、㈠債務人王大貴、陳連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
拾參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王大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王大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