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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2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王鈺博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14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