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奎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台斌即徐敬宇之繼承人、王鳳英即徐敬宇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徐敬宇屆期未清償借款,且已於民國113年3月16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徐台斌、王鳳英發支付命令,惟查,徐台斌已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即民國94年6月14日死亡,另債務人王鳳英住居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