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25號
債 權 人 車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佳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建「町」即「三瑞汽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劉建「町」即「三瑞汽車」」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三瑞汽車電機材料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究為「劉建町」或「劉建良」?
㈢陳報請求金額12,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