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25號
債  權  人  車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佳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建良即三瑞汽車電機材料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劉建「町」即「三瑞汽車」」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三瑞汽車電機材料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債務人究為「劉建町」或「劉建良」?㈢陳報請求金額12,000元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