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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89號
債 權 人 泰豪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棠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7月10日」?
㈡請求金額131200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