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0號
債 權 人 廖珮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綾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廖珮如是否有誤?(查與狀附存證信函影本寄件人為展暘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債務人究為〝歐綾嬋〞或〝昌泰企業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匯款新臺幣29,165元之匯款收據影本。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