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
債 權 人 鐘政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支票付款人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為銀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