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5號
債 權 人 白立方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旻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凱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於帳戶內操作股票之釋明文件資料(如股票買賣對帳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