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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7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志宏、李阿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李阿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