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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80號
債 權 人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坤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契約等影本)及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