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80號
債 權 人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坤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契約等影本)及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