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紀美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尤桎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資料僅有存證信函及臉書對話明細,惟存證信函及對話明細皆僅為債權人單方面對債務人之陳述,尚不足以釋明債務人應負擔給付義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債務人尤桎葊須向債權人付款新臺幣80,000元之釋明資料(如:約定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