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08號
債 權 人 鑫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君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0000000元及訴訟標的0000000元及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金額00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517605+555908+105000=0000000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