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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9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張茂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