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9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揚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第三人於債務人公司就職及每月薪資之釋明資料,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依比例移轉命令之比例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