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2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債 務 人 A02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債 務 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債務人A02、A03
共同法定代理人
A04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昀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零貳佰貳拾參元。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昀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