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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57號
債  權  人  張鈞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浚宇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8月1日寄存送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於同年8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