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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62號
債 權 人 李信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俊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誤?所附證物債務人為廣鑫實業有限公司。
㈡補正支出一樓電費新臺幣18889元及二樓電費新臺幣435元之電費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