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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61號
債  權  人  昇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昇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埕投顧股份有限公司即建埕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提出具有昇埕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之工程合約書影本。㈢釋明龍昇工程行與昇埕企業有限公司有何相關聯?㈣提出債務人建埕投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經查,狀附工程合約書上無聲請人昇埕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而其內雖有龍昇工程行之印文,惟聲請人復未釋明伊與龍昇工程行有何相關聯,是本件難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