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62號
債 權 人 友輇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侑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聲請金額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仟捌佰元是否有誤?請求金額與附件所示金額總額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元不同,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補正協尋費用(含拖車費、處理費、尋車費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