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7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UR VITRIANINGRUM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NUR VITRIANINGRUM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居留狀況為離臺,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3年8月15日移署資字第1130097577號函暨在臺居留資料在卷可稽,是對其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