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周成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彥成、郭汝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程序費用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