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9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林鳳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零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