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
債 權 人 梁清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朝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請求新臺幣31,500元運費是否有誤?(查與狀附統一發票買受人雲鼎建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全部所有權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