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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1號
債 權 人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嘉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設籍於南投縣埔里鎮,非本
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